包办婚姻(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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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挺有学法的天赋的,挺好。”白宇把自己绕晕后朱一龙感慨了下,“随我。”

“不愧是嫁了律师的人。”欣然也顺着朱一龙不要脸的发言附议。

白宇此刻满头黑线,真能占我便宜。

 

“不逗你了,试试把事情分开,一件件来解决。”朱一龙看白宇的表情不太好就打住了早已打好腹稿的言语“调戏”。

“按照你刚刚的解释,B和C共同创作的话,那著作权人应该是B和C两个人,他们俩共同享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权。”白宇根据自己刚刚学到的知识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对,法律上规定了,合作作品必须在不侵犯另一方权利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授权,所以B侵犯了C的著作权。”

“所以A跟B买作品就没用了,她只买了B的那部分著作权的财产权,你说过人身权不可转让。”

“人身权不可转让,财产权转让必须有订立合同。如果这个作品的内容是不可分割的,A想要得到完整的作品财产权呢,就必须同C达成一致。”

“那C将作品拿起投稿也是有问题的吧?”

“很多人会觉得C和A都是受害者,但是我们把事情拆分成好几个部分来看。

C如果想要发表作品,非盈利的情况下,必须取得B的同意,因为B和C共同拥有作品的人身权。如果C想用该作品来盈利,则需要征得A的同意,因为作品的部分财产权在A身上。”

“所以就是,无论A或者C想从作品中获利,都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咯。”

欣然在一旁听得稀里糊涂的:“那A明明是向B买了作品的,结果只获得一部分的财产权?”

“这是另一件事了,B交付作品给A的时候,没有告诉A这作品有共同作者,其实是侵犯了C的人身权,这是一码。而卖作品给A这一行为,其实构成诈骗。

A如果想要追究的话,可以以诈骗罪与B进行法律上的调解或诉讼,一般来说是两个结果:一个是原合同作废,B赔偿A的损失,转让过A的财产权回归到B的手中。另一则是A接受合同,并将实际的合同做修正,A获得该作品B那部分的财产权,至于报酬也需要重新约定。”

“好复杂啊,头大。”学艺术的人和学法律的人的脑回路明显不同,欣然听得晕乎乎。


“这种问题比你的事好解决多了。”朱一龙看着两个脑细胞超负荷工作的漫画家,“还是回归这次的案子,欣然,我可以告诉你,官司肯定是可以打的,但是你的诉讼方向是什么?或者说,你想得到什么样的处理结果。”

“我其实都不清楚……”欣然表情有点苦涩,自嘲地说,“不清楚我能得到什么处理结果,不清楚我应该能得到什么结果。”

这才是一般人面对法律的态度,我没有做恶,可是当别人打着法律的幌子侵害自己的时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白宇知道欣然在心酸什么,搞艺术的总有那么几分浪漫的天性,感性多于理性,面对自己信任的人投入百分百的真心不掺一丝防备。如果说人走向成熟时通过一次次被欺骗一次次被伤害,这个世界也太可悲了。

“我们这些业余人士可能对你说的这些东西没什么概念,你能不能稍微帮我们分析分析。”白宇向朱一龙投去了求助的眼神。

 

朱一龙给他们俩大致理顺了一下案情,一切基于合同。版权问题麻烦在每一道都是陷阱,就算是解约都解不干净。

对于很多作者来说,首选是解约,不要版权也要解约。只要法院同意判决解约,支付相应违约金后,之后所有的独立创作版权都会在作者手上。如果不解约,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期限内,所有作品的著作权归工作室。

朱一龙花了很长时间沟通解释把几种关系和解决方案以及难易程度给欣然解释了一遍。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一开始就已经理顺了,欣然签署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一份合作书,里面的条款内容是,自合同生效后五年,所有欣然作品的著作权统统归工作室所有。按照合同的意思,欣然其实连给自己作品署名的权利都没有,所以如果想要继续打官司,首先得先确认欣然是著作权人。

姚教授的确很贪,与欣然签的第一份合同直接写的是自合同生效后五年内,欣然全部作品的著作权归工作室所有。普通人的法律意识哪有那么强烈,凭借着对老师的信任和对漫画的一腔热忱也没多去看这些条款是否合理就草草签了约。著作权人如果是工作室,欣然则完全没有任何反抗的余地。但所幸的是欣然并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而这份合同贪得无厌到连报酬都未规定,想空手套白狼,反倒是给了欣然可以反击的机会。当然因为很多签约的新人根本不会去和姚教授闹掰,也不会去咨询律师,所以会打了牙往肚里咽,不去争取人身权部分的权利。

要证明欣然是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要证明作品完全由欣然原创,而非工作室授意,工作室也并未在创作过程中提供任何帮助。由于是姚教授的工作室未和欣然签订劳动合同,自然无法证明工作室与欣然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而欣然的作品发表,署名一直是欣然,而非工作室的名称。加上欣然手上一些聊天记录,所以根据“《著作权法》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应当由工作室举证著作权属于工作室,如果无法给出举证,著作权人为欣然。

这一点还算简单,但是问题在后续的解决。著作权人为欣然,但工作室可以申明,合同里所规定的著作权指的是财产权,而非不可转让的人身权。

 

所以朱一龙给欣然立了两个方向。

第一个方向,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直接以“显失公平”这一点切入,申请法院撤销合同。如果成功,一劳永逸,原合同作废,工作室和欣然之间没有任何多余纠葛,著作权下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归欣然,和工作室什么关系都没有。

第二个方向,承认原合同的有效性,财产权归工作室,人身权归作者,因原合同未规定报酬支付条款,所以工作室续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支付相应报酬,后续所有的版权收入都与著作权人分成。然后原合同到期后,欣然后续的所有新创作全部著作权归欣然所有,但这五年所有的作品,财产权归工作室。

 

“肯定时选择第一个啊。”欣然毫无疑问选择了第一个。

“你别这么急着做决定,我先把这两种诉讼方向的收益和风险跟你细说了你再选择。”

“对,你先听他说。”两种选择放在一起,第一种的诱惑力非常大,但难度肯定不小,不然没有人会给出两个方案。

“撤销合同如果成功了固然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法,但是难度太大,国内很少有撤销成功的合同。法律这东西条条框框太多,而‘显失公平’这一点最高法院对这一词也做出过司法解释,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位显示公平。’

说的轻巧,但是真的判定起来,难度非常大,周期非常长,文字陷阱非常多,大概率是被驳回。工作室只要通过各种证据证明欣然是个身心健康智商正常成年人,且当时签合同是自愿的就行,而欣然则要大量的举证,这些举证的难度很大。

周期长且成功率不高,如果败诉则得按照第二种方法重新起诉,时间战线拉的极长,而作品的财产权仍旧在工作室手中,欣然会面临直至合同到期为止无法从作品中盈利维持基本生活的一大段空白期。”

欣然扶着额头陷入了沉思,周期很长,费时费力,成功了还好,失败了大概人会被耗得精疲力竭,然后继续改变方式起诉。

“还有,一旦第一种方式败诉后,工作室手头上等于有了‘把柄’,就算后续的起诉成功或者达成和解,但对方始终可以有一个,你在这件事上败诉的说辞,可以掐头去尾将判决结果拿出来攻击你。”

白宇听得眉头紧锁。

“第二种诉讼方向是十拿九稳的,因为对方拥有后续作品的财产权,也更容易达成和解,而且欣然能拿到一笔不算很多但是绝对不会比现在这种情况少的酬劳,因为对方一开始没有在合同里约定财产权买断的价格,如果想让对方付高于国家规定水平的酬劳基本是天方夜谭,所以对方肯定是选择国家标准来补齐这部分酬劳。这部分内容谈妥后,欣然可以选择在合同到期之前封笔不进行创作新作品,或者主动赔付合理的违约金提前解约。由于欣然的合同再有10个月就到期了,选择解约的话其实是很不划算的。

无论是解约还是合同到期,多多少少都能让欣然过的比现在好一些。”

确实很十拿九稳,按这个方向打官司基本不可能会败诉。只是,白宇和欣然心底多少堵着一口气,憋得慌。

气氛一时间降到零点,虽说欣然之前已经被这事情搞得进医院了,也在重新看自己合同的时候心灰意冷了,但是还是很不舒服。

白宇也知道,能那会人身权和得到相应的报酬,已经比原来的处境好很多很多了,这一切不过是他们这群“法律意识”淡薄的人的“自作自受"。

 

“给我点时间让我考虑考虑,谢谢你们,能让我一个人休息一会吗?”

“嗯,你自己要记得吃饭,不要和之前一样再把自己身体搞垮咯。”白宇叮嘱完和朱一龙一起离开了欣然的家。

 朱一龙开车,白宇在副驾驶座上闷声不响,心事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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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力不够只能写成纪实性文学了,感觉这两章挺无聊的。

 
2019-06-29
/  标签: 朱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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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伍的肆次方
这是一个无处容身的朱白er。